犯罪的當時,該條文到底是如何進行解釋的?又是怎麼應用的?又為什麼沒有應用到他們身上?更延伸開來說,到底什麼是法?法就是寫進書本的嗎?還是在社會上實施並得到遵守的?或者,不管寫不寫進書本,法乃是在正常情況下必須在社會中加以實施並得到遵守的麼?
教授是一位長者,從國外流亡歸來,對於當時德國法律界保持著一種旁觀者的超脫。所以,他一方面以豐厚的學識參加辯論;另一方面,解決有些事例單純依靠學問還不夠,對於這些問題他就保持一定距離。教授的名言是:
“請看清那些被告,你們找不出一個,會真的相信他們當時有權殺人。”
討論班在冬天開始,而審判則在春天,持續了好幾個禮拜。法庭是禮拜一至禮拜四每天開庭,教授把學生分成幾個小組,每天一組輪流出庭,以便對每一次開庭都做逐詞逐句的記錄。然後,禮拜五討論班上課,對本週前幾天所蒐集到的材料進行評價。
是評價!而且是評判過去!我們學生在討論班裡把自己看做評判的急先鋒。我們使勁推開窗子,放進新鮮空氣,一陣疾風最後會呼嘯著吹掉灰塵,那是社會曾經容###過的,社會容###這些灰塵堆積在過去的恐怖之上。我們責無旁貸,要讓人們能夠呼吸清新和眼見為實。我們並不依靠書本上的法律知識。我們堅信,最後必須進行審判。我們同樣一眼就看出來,過去對某幾個集中營看守或幫兇雖然也審判過,但只是走過場而已。有整整一代人站在審判席上,他們或者曾經為看守或幫兇服務過,或者沒有設法去制止他們,或者,在1945年以後,原應該把這些人從人群中揭發出來的,而實際上他們沒有這麼做。我們也要對他們進行評判,把他們###在羞恥之下,以這種辦法對他們進行審判。
在第三帝國,我們各自的父母所扮演的角色很不相同。好幾個同學的父親曾經參加戰爭,其中有兩三個的父親是正規軍軍官,一個人的父親還是黨衛隊衝鋒隊軍官。這些人當中有人在司法部門或地方政府任過職。我們的雙親中也有做教師或者做醫生的,又一名同學的叔叔或舅舅曾經是內政部的高官。我敢肯定,如果我們詢問他們,或者他們回答我們,講起來一定五花八門,各自都有一本賬。例如,我父親就不喜歡談論他自己,但是據我所知,僅僅因為他曾經計劃講授斯賓諾莎①,就給撤消了大學哲學系的教職,被迫在一家搞旅遊地圖和小冊子的出版社擔任編輯,帶著我們全家艱苦地度過了戰爭時期。那麼,我們又怎麼判他以可恥的罪行呢?我卻這麼做了。我們當時都對雙親判了可恥的罪。我們認為,他們沒有在1945年後把那些作惡者從人群中告發出來,而犯了知情不報的罪。
在討論班中,我們這些學生形成了很強的班組特色。我們是所謂“集中營討論班”。起先,這是別的同學給我們起的稱號,後來我們就這樣稱呼自己了。我們所幹的事情其他同學未必感興趣,很多人是敬而遠之,更名副其實地嚇跑了幾個同學。我今天回想起來,我們那種熱情,要使那些可怕的罪行大白於天下、並讓每個人都瞭解的熱情,也的確有點令人望而生畏。我們所閱讀、所聽聞的事實愈可怕,我們的責任心就愈堅定,一定要揭露罪人和控訴罪行。甚至於,當事實擺在面前迫使我們駭然窒息時,我們還是會勝利地把材料高高舉起,口裡高聲叫道:看這些東西啊!
我參加討論班完全是出於興趣。這畢竟是新鮮事,不是買賣法,不是犯罪團伙或同案罪犯,不是中世紀法典,更不是糾纏著法律哲學的老古董。我把目中無人、妄自尊大的態度也帶進了討論班。不過,當冬天漸漸來臨,我開始感到越來越不能撒手脫身——不管是從我們所閱讀、所聽聞的事實,還是那種抓住了討論班裡學生們的熱度,都將我緊緊地吸引住了。一開始,我還裝做只想參加學術研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