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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部分

崗審判大會上宣佈的三條懲辦原則,起初的半個月,各機關、單位和部隊無論抓捕犯人還是處決犯人,都得上報肅反委員會,取得批准。

後來要抓要殺的人越來越多,肅委會來不及作出批覆,:乾脆下發了一個檔案《閩西蘇維埃政府第25號通告》,作出了新的規定:“如有迫不及待要先處決的,可以先執行,再補報到本政府追認。”

於是,瘋狂繼續!第25號通告的新規定,開啟了濫抓濫殺的總閘門。

狂潮起處,人頭紛紛落地。被處決的“社黨”分子,十有**是各級黨組織、蘇維埃政權中的中堅分子,相當部分是閩西各地紅色區早期的創始人。

不少地方一次又一次地宣佈破獲“社黨”機關,出現的名稱由“社黨”支部,上升到總部,直至各級“特委”。

閩西蘇區的最高紅色政權——閩西蘇維埃政府,35名執委與候補執委,半數以上的人受到牽連。有的正在主持會議,就被突然而至的保衛幹部,用一根繩子反捆兩臂,鎖住喉結,在人們的目瞪口呆中押走。

赤色龍巖縣委,曾三次宣佈破獲“社黨”地下縣委;就是一些區鄉的少年先鋒隊,也發現了“社黨”組織。…;

之所以那麼多的黨員、幹部被打成“社黨”分子,主要是根據口供抓來的,抓來就審,以刑逼供,然後按口供再抓,越抓人越多。判定“社黨”分子沒有明確的界限,按照特委的檔案規定,一些平時工作上犯有錯誤,或者消極落後的幹部,一概可以視做“社黨”分子。

正如特委在“特字一六二號”檔案中規定的那樣:“這些分子,雖然不是社黨成員,但實際上是社黨的表現,是社黨發展的物件。”左傾到了極點的肅反路線,有如一張疏而不漏的天網,只是需要,什麼人都可以收捕其中。

赤色永定縣委,是處決曾牧春後改組的,由原縣委常委、秘書長張覺先代理書記。張主持縣委工作正好25天,就被縣肅反委員會主席在全縣的黨團聯席會議上宣佈是暗藏的“社黨”,就被逮捕起來。

同時被捕的還有縣委常委、組織部長鄭世明等13名幹部。這些被破獲的“社黨永定縣黨部”成員們,只在臨時牢房裡關押了一夜,每個人“過堂”一次,翌日上午一處山野荒地就成了他們的歸宿。

一個代理縣委書記,竟由一個縣委屬下的肅委會主席主宰了命運,在“肅反中心”論指導下,當時政權混亂情形,由此可見一斑。

赤色杭武縣第五區的區委書記伍超然,沒有及時按照縣肅委發來的名單抓捕“社黨”分子,第二天下午就被趕來的特派員下令逮捕,被抓的還有區委的主要幹部12人。

第三天上午,第五區舉行公審大會,集體處決這個升格為“社黨杭武特委”的成員們。根據杭武縣肅委會1931年6月1日編的《革命法庭》記載,這12個幹部都是20歲左右的青年,最小的才16歲。

從保留下來的歷史材料中,可以看到當年”印記“。赤色蘇區中央局於1932年2月19日,在給閩粵贛省委的信中講道:“這一非常事件,給閩西黨的創傷是嚴重的,黨員人數由原來的8000人減為5000人不到。”

閩西團特委1931年7月12日在給蘇區團中央的報告中,也講到團組織陷於癱瘓的情狀:“全區30個區委中,只有1個區委能勉強維持工作。團的組織生活及中心工作任務,發生極大的困難。尤其是新幹部幼稚,一切工作秩序都錯雜無緒。”

比各級黨政組織解體、渙散更為嚴重的是,在面臨國民黨軍隊第三次“圍剿”的嚴重敵情下,大批紅軍指戰員在清肅運動中無辜受害,致使戰鬥力嚴重削弱。

赤色閩粵贛特委於1931年5月1,日給永定縣委的信中,不能不承認這樣一個事實:“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