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英國在17世紀末年有這樣的成就,而世紀中期,雖有克倫威爾的領導,仍不能有這樣的成就?我們以中國歷史上的經驗作參考,當高層機構如此突破環境而成熟的時候,其下層機構也必有顯著的改進,不然立法不能聯絡。因此想象英國一到17世紀之末,土地制度必和世紀初年的情形有很大的差別。統計上的數字,尚付之闕如,事實上如何完成,我們也無從知曉,可能永遠無法明瞭。只是1692年所徵收的土地稅,用統一的稅率加諸全國,不再用承包收稅人(tax…farmer),全部收入解入國庫者逾二百萬鎊,超過以前皇室一年收入的總和�Bromley;ed。,Cambridge Modern History,,(Cambridge,1970),pp�285…286;Maurice Ashley,England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Cambridge,1977),p�175。。這斷然不可能在五十年前,土地主權紊亂,全國不能在數目字上管理的情形中完成。
我們知道,在內戰前夕,很多有企劃心的地主,就已經在購買土地的時候去瘦存肥,將一部放棄,一部收納歸併,使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