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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部分

不能對付新社會的問題,一個補救的辦法,則是英皇的“特權法庭”(prerogative courts)。這些法庭的取捨,各書所敘不同。但一般包括皇廷牧師的法庭、財政大臣的法庭、英皇巡行法庭、高階委員會(High mission)的法庭(管宗教事宜),和“星房”(Star Chamber)法庭(管刑事)。這些法庭不用普通法,而以“公平法”(equity)為準繩。公平法本身非法律,只代表一種法律觀念,以天理良心做主,也受有羅馬法及教會法影響,在它裁判之下,案情處置以合情理(equitable)為原則,對於是否合法(legal)倒沒有提及(合法務必遵成例),足以打破普通法凡事推宕,堅持以前沒有做過的事統統不能做的習慣。這程式已開始於16世紀,只是一到17世紀,英皇已因稅收和宗教兩樁大事不孚人望,議會派更怕皇室用公平名義自作主張,去支援寡頭政治。所以內戰前夕,議會透過法案,將當中最犯眾怒的兩個特權法庭即高階委員會和星房撤銷。

從1642年到1689年近半個世紀,政治上紛至沓來的事蹟不在本文敘述範圍之內。好在介紹這段時間的歷史資料格外豐富,教科書也寫得詳細。我們提及資本主義的形成,則要一躍面前,跳到這1689年頭上去。前面說過資本主義的技術條件在資金流通、產業聘用經理及技術公用的原則,一到某種場合,這三個條件都會造成一種不可逆轉的趨勢。在英國,我們認為1689年光榮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的成功,表現著這關鍵的來臨。

我對“資本主義”的認識(12)

威廉第三以女婿推翻岳父,但是他是荷蘭人,對英國內政無實際興趣,被邀才做成了一個“被選舉的君主” (elected king)。最重要的是,他到任五年,英倫銀行成立,英國承認公債是國家的一種制度,皇室不用對國計一身擔當。這樣免除了好多在憲法上的爭執。過去的事,像查理第一的提用商人存放在皇家鑄錢局的金銀、查理第二的停付銀匠借款和克倫威爾強逼東印度公司借款,都不再重演,間接地保障了私人財產的不可侵犯。在此事前一年,即1693年,“皇家礦產法案”(Mines Royal Act)公佈。以前民間所有礦產,內中若發現金銀,利歸英皇。其實皇室用這種名義抑制一般民營礦場,又授權某某人可以例外。此法案透過後,皇室放棄了這權利,於是礦業大興。英國礦產開拓公司(Mine Adventures of England)的資本十二萬五千鎊,在極短的時間募足,在當日是前所未聞的大數目,這樣投資放在有廣泛性格的企業上去,也刺激了工商業全面的增長關於16、17世紀英國皇室阻礙工礦投資見B�,mercial Crisis and Change in England,1600…1642:A Study of A Mercantile Economy(Cambridge),p�227;William Rees,Industry Before Industrial Revolution(Cardiff,1968),p�386。關於英國礦產開拓公司見Rees;。諸事互相印證,我們就此領略到資本主義總以在民主制度和立憲君主制下,才容易展開。極權政治一般的趨向,會阻礙私人資本的成長。

1689年不流血的革命稱光榮革命,因為它實際上改造了英國的高層機構。茲後英皇只成為儀式上的君主,實際大權在議會手中。英國的政黨政治和內閣的組織也已具雛形,雖說他們當日的粗胚胎(prototype),不能與以後的情形相比,但我們已可以看出他們是成直線型的發展。因為政局穩定,宗教上的衝突就慢慢地被遺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