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莊園有應盡義務,各處不同,差別很大。況且一部莊園檔案又在14世紀黑死病時焚燬。事隔三百年,有些莊園主人也接收了一些代價讓抄本產業人成為自由產業人。又有一些莊園則仍普遍地當他們為佃戶,即使莊園業經解散,莊園主人的承繼人仍可以追究穡夫的子孫對他的義務。一般即收取一些賃金。這賃金又不稱為租賃,而稱為“罰款”(entry fine)。也就是不願斬釘截鐵地承認居民有權佔領這些土地,乃假設他們祖先進佔這土地,必有虛冒名義情事。17世紀的趨向,是增加罰款,而且有些地主強迫抄本產業人徑稱“租賃產業人”(leaseholder)。其背景則是西半球白銀流入歐洲,物價上漲,加以交通進步,商業展開,英國農作物價格自1500年至1600年,一般上漲四倍,仍不可遏止。土地關係改為租賃,期限自七年至二十一年不等,地主可以期滿退佃,並且按時價加租。16世紀之末抄本產業仍在各地佔多數,有如約克縣(York…shire)即佔農夫全數三分之二。這時候追究土地主權,也涉及一般小自耕農,有如一般傳說,“一個小自耕農要是不小心防護他地產的主權,立即可以蕩產傾家”Thursk,p�304;參考Plucknett,。
圈地(enclosure)在過去被認為是使小農流離失所成為社會騷動的原因,據最近的研究則事不盡然,圈地有利有害,各地區情形不同,好壞都有。而且圈地開始於16世紀之前,經過整個17世紀,至本世紀初期才完成,為人口增加、土地使用合理化必須的步驟。17世紀的問題大都由於莊園拆散分割買賣,所買賣的特權又含糊不明,佃戶又將土地分割的遺傳。普通法庭只能支援現今佔有人的使用權(seizin),無法澄清所有權。這樣一來,一般農民惶惶不可終日,有些也被退佃。有些莊園主人,則不知地產究在何處,承佃人也找不到。按固定收入的地主可能入不敷出,更可能江河日下。此時又有投機的地主或以經商做官起家的地主,倒在混亂場合之中繁榮,成為新的縉紳(gentry)。總而言之,法制已與時代脫節。
農村經濟不能與新興商業合流,也是使社會陷於上下不得的一個原因。普通法的成例,農作物只能透過在歷史上有成例的市場以“公平價格”出賣,不得私自交易,市場的組織不準重複。其實此時城市人口激增,各地供求關係與物品價格與以前迥然不同。16世紀及17世紀的流動商人(wayfare merchants)對各地區間的溝通,有顯著的貢獻。只是他們的生活極不安定,生意也沒有保障。主要的原因是普通法沒有應付現代商業的經驗。它既不承認動產能夠遺傳,典當也須將產業交付貸方(mortgagee),借方(mortgagor)即失去使用權。破產與保險當然還談不上,即使控訴對方違約,也須證明本身實際虧本,因違約而貽誤的機緣不能算數,而且還有一個極長的等待時間,動輒七年Plucknett;,677;參考Edward Jenks,The Book of English Law;6th revised ed。(Athens;Ohio;1967);;285。。
英國這時的高層機構,是英皇與議會(parliament)間牽強的平衡。封建制度間的安排,英皇平時以他自己土地的收入供應他政府的開銷,只有特殊情形才能召開議會請求津貼(subsidy),不能隨便抽稅。17世紀的衝突一開,雙方都用成例作藉口,其實則目下的發展,早已超過成例之外。亨利第八別出心裁的宗教改革,使英皇成為英國教會的首長,已把他自己和他的繼承人吹成半個教皇。一到17世紀,民間的趨向則是信男信女做主的一種###性質的教會。17世紀初期的使用司法權也發生爭執。因為普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