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間
賦稅糧數額
(單位:百萬石)按:其實“賦稅糧”系中央政府向各省府州縣攤派之數額,理不應如此驟增驟減。學者考究之餘,認為1419年之低額,應系抄寫錯誤。其原始抄本即有兩種不同的說法,可能由於檔案上字跡模糊,而抄本的校對未精,更無話說。所以多數日本學者,在和田清博士領導下集體作《明史食貨志譯註》,須要引證1419年數字時,即徑改前數為32 248 673石和田清等《明史食貨志譯註》(東京,1957),頁145。,大刀闊斧地為之添入千萬。
至於1407年的突然降低,則有事實上的根據。因為1405年及1406年,永樂曾三次下令開豁地主戶絕的賦稅,據計算影響的田地達7 345 097畝《太宗實錄》,頁0636;0689;0895~0896。。而所在地區全在長江以南,以富庶的府縣佔多,全國賦稅因之降低5%,至為可能。1407年下降之後,又逐漸上升。至1412年乃突破3 400萬石的紀錄,以後才稍稍下降。據考證乃由於明帝國此時征服安南,並交阯為中國行省之一。永樂並於1408年派黃福前往定賦《太宗實錄》,頁1043。。以後或覺得所定太高,才修正於圖表一所列。
可是上面的解釋,仍不能闡明賦稅實情。永樂年間數字,必須與明代全期數字一併研究,才得其真相。
永樂之賦稅糧,繼承於洪武數額。洪武開國未久,即於1381年酌定全國稅糧為二千六百餘萬石。至1393年增至三千二百餘萬石《太祖實錄》,(臺北,1962影印本),提出賦稅米數於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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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宗實錄》中的年終統計(6)
1381年:26 105 251石
1385年:20 889 617石
1390年:31 607 600石
1391年:32 278 983石
1393年:32 789 800石
以上見《太祖實錄》,頁2218;2673~2674,3078~3079,3166~3167;3370。何以數字有上開的變化,尚未獲得確切的解釋。,永樂間曾有數次調整諸如上述。其調整率仍不算過劇。在明代賦稅糧額有最大的減削者,則為宣德帝朱瞻基。宣德年間明帝國內外交逼,徵安南既騎虎難下,而南直隸各府縣亦逋賦。蘇州一府,賦額二百七十餘萬石,積逋至七百九十萬石,近於三年額數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四庫善本叢書),6�11;《明史·周忱傳》作八百萬石。見《明史》153�4212。。宣德既放棄交阯,又派周忱巡撫江南,作大量的減稅,於是全國賦稅由以前之三千二百餘萬石,減至兩千七百萬石左右。自茲之後,全朝代二百餘年再未有劇烈的增減。如《大明會典》所列1502年為26 782 259石,1578年為26 638 412石《大明會典》;25�12。是也。
然則此2 600萬石或2 700萬石數字,仍只有相對的價值,而無絕對的價值。因其既不能代表賦米入倉,為國家收入之數量;也不能代表稅糧之繳納,為人民擔負之數量,明代稅制,賦稅糧應由付稅人繳納於指定之倉庫。此倉庫或為附近之倉庫,或為幾千裡以外的倉庫,因之計及運費及加耗“米一石”,實質上因時不同,因地不同,其價值千差萬別。有時也可以折布折銀,其折換率不因時價而高低,而系由政府憑己意而增減,如原定稅率過高,地方政府無力征收,則以低於時價的折換率折銀。反面言之,如果政府擬區域性增稅,亦不必宣揚增稅,只是將其折換率提高。中國官僚政府,行政上及經理上缺乏體系。此為一最大原因。如在司法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