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高氏,掌管日逐出錢鈔一應事務,不在話下。”又為他人做主管者,尚多因親戚關係而獲得其職位。《白娘子永鎮雷峰塔》中許宣,“他爹曾開生藥店,自幼父母雙亡,卻在表叔李將仕家生藥鋪做主管,……夜間在姐夫家安歇。”此亦為當日實情。藤井宏論新安商人,稱其以“血族鄉黨的結合關係為基礎”,參事經營者為“豎子、蒼頭、家丁、世僕”之輩《新安商人の研究》,《東洋學報》36之1至4號(1954)。。其類似情形,亦見於山西商人。如山西蒲州商人王某,“其閭里子弟,受錢本持緡券以化居於郡國者,肩相摩,趾相接也。”又陝西商人高陵縣王克倫,“其族能任買者,與之本錢,不問子錢,凡數十人,皆以貲雄於楚、蜀間”均摘錄於《山西商人の研究》,頁269。。休寧歙縣之商人(即新安商人)“以業賈故,挈其親戚知交而與其事,以故一家得業,不獨一家得食焉而已。其大者能活千家百家,下者亦至數十家焉”《明清時代商人及商業資本》,頁75。。此即Weber所謂“父族社會之官僚組織”(patriarchal bureaucracy)Max Weber,The Religion of China(New York,1964,paperback ed。),pp�90 ff�,其所以有此組織者,則因其無純經濟利益,非人身關係之組織,其資本增大時,不得已而借力於血緣關係維持。但此種習慣在長期中阻礙商業之發展,因血緣關係不能經常與純經濟利益相始終,其任事者為“親戚知交”,則雖無效能亦不便辭退,其商業利益,必須“能活千家百家”,則投資者道德義務,可能超過其經濟利益,此亦甚有可能為其放棄商業,改變為官僚地主之一大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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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業組織及商業資本(2)
明末之鉅商,多為鹽商,但因食鹽由官廳專賣,其能在此間牟利者,多為官僚資本,亦即家庭身份中,官商不分,或以資金轉送權要,獲得特殊機緣,卒獲巨利有如藤井宏《佔窩の意義及起源》,載《清水博士追悼紀念明代史論叢》(東京,1962),頁551~576。。此種特權商人,不能代表一般商人,因其活動,純賴政治背景,而無關於經濟組織。又當日縱有少數商人,握有雄貲,有意革新業務,提高商人地位,此宏願亦甚難達到。因商業機構及商業習慣,必須透過社會背景,為舉國一致之趨勢。數人或數十人之規劃,與一般習慣相違,又無下層商人及店販之支援,必鮮成功之望。何炳棣研究清代鹽商,發現其積資最高者達百萬兩,其趨向仍為利用其資金捐官,令子弟讀書入仕,延攬學者,購置古玩書籍,其下者恣意揮霍Ping…ti Ho,The Ladder of Success in Imperial China(New York,1962)。Ho,“The Salt Merchants of Yangchou;”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17(1954)。。亦即過大之資本,無商業之出路。無限制之資本擴充,在傳統中國為不可能。
《三言》中稱商人資本雄厚者,為張士廉,“家有十萬貲財”;為周將仕,其一夜典當庫金珠細軟物件失蹤者,值“四五千貫”;為喬俊,有“三五萬資本”;為張俊卿,為“萬萬貫財主”。其他所敘均系小本商人,本銀數十兩或二百三百兩。此甚有可能為當日一般情形,亦即極少數之鉅富外,中級商人不可多覯,而商人之中堅分子,仍為小商。其原因為大小商人之間,其資金無聯絡。大商人多依賴政治勢力,小商人之業務,則限於本人親身之所經營。且所謂大商人者,仍有化整為零之勢,前述蒲州王某,高陵王克倫,均系以其資金分割,任用多數之客商,使其各盡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