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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

牟利,而非結構為一龐大之商業組合。此亦因當日法律上及社會習慣上,未具備此分工合作,釐定其各人義務,保障其各人權利之客觀條件。縱使有近代股份公司式之商業組織出現,亦必因無相似之機構為之定貨發貨墊借賒欠而失敗。

明代商人間商業機構最發達者,為徽州商人,在明末“彼此間發展了匯兌業務的匯票制度”《明清時代商人及商業資本》,頁66~68。為山西商人,其經營情形,見於沈思孝之《晉錄》,為研究中國近代商業者所必窺。其原文如下:平陽、澤、潞豪商大賈甲天下,非數十萬不稱富,其居室之法善也。其人以行止相高。其合夥而商者,多曰夥計。一人出本,眾夥共而商之,雖不誓,無私藏。祖父或以子母息匄貸於人而道亡,貸者業舍之數十年矣,子孫生而有知,更焦勞強作,以還其貸。則他大有居積者,爭欲得斯人以為夥計,謂其不忘死肯背生也。則斯人輸少息於前,而獲大利於後。故有本無本者,鹹得以為生。且富者蓄藏不於家,而盡散之為夥計。估人產者,但數其夥計若干,則數十百萬產可屈指矣。所以富者不能遽貧,貧者可以立富,其居室善而行止勝也摘錄於多數著作,如《明清時代商人及商業資本》,頁27;《山西商人の研究》,頁266~267。。以上兩處商人,因其資金較流通,故持各處商業之牛耳。但其進步之處,仍系相對的,即較各處資金全不流動之情況為活躍。其與現代化商業組織相比,則甚瞠乎其後。徽商之匯兌,仍賴現銀出入,而非彼方存款,此方轉借,尤未增加資金之數額。其得匯兌便利者為徽商,亦即一極小之鄉里圈。山西商人確可將通常儲存不動之資金活用。前述沈思孝之觀察,恐仍有溢譽之處。然即使其所稱全部確實,其能樹立信用,利用富者款項以經商者,全賴個人操守及道德觀念,此不能有普遍效力,亦不能與現代資本主義國家以民法及公司法之作保障者相提並論。沈文之更可注意者,則放債者為鉅富,借款營利者為小規模之客商。其資本仍為化整為零,不能聚集高度發揮其運用。因其缺乏龐大商業之組織,業務不能專門化,亦不能以鉅額之商業資本為擔保,引誘其他有居積者繼續投資,並遂行大規模之信用借貸,亦即無法擴充銀行業務(山西錢莊,實為票行,偏重於中國傳統之匯兌業務,而不能發展為現代性之銀行)。各小規模之客商,則既無力亦無意於其營業之現代化。諸如貸款與生產者以促進其製造,設立通訊機構,組織定期船舶之經常航行,保障旅途安全,均非此等小規模客商之所能計及。鉅商大賈則在此落後之商業組織中,愈能利用其政治特權,在短期內獲大利。兩者均與資本主義“萌芽”之趨向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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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論

《三言》非歷史著作,但其所包括中國16、17世紀間社會史及經濟史之資料豐碩。吾人以其所敘與其他資料暨歷史背景對照,發覺其所提供商人生活及商業組織之情況大都確切,且其敘述綿密,可以補助較正式堂皇曆史資料之不足。

此三集短篇小說所描寫明末商業情形,無數量之準據。證之當日歐人筆記,中國內河城市之繁華,尚可能為西歐諸國之所未及略舉一例,如Louis J�Gallagher,China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The Journals of Matthew Ricci(New York,1953)所述。。但《三言》所提出商人生活及商業習慣,以今日眼光觀察之,實在質量上墨守舊規。其癥結又不在商業本身,而系中國傳統政治制度及社會風氣所拘束。其最大障礙為否定私人財產之絕對性。次之則發行貨幣全部為政府職權。政府之力不能及,則付之闕如。政府所創設之交通通訊機構,又不公開為民間服務。此外,官僚地主之聲勢煊赫,家族關係之堅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