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的現場證據收集工作基本完成後,辦案民警集中在一起開了個案情分析會。分局的張局長也當場聽取了彙報。
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的技術人員把當時的情況介紹了一下。現場四周門窗封閉,沒有暴力破壞的痕跡,警察趕到時,女人跟小孩倒在客廳的門旁邊,衣著整齊,腳上還穿著鞋子。女人當場被發現死亡,小孩還有微弱的呼吸,被送到了醫院。
家裡沒被翻動過,很容易被發現的現金首飾依然還在,兇手顯然不是圖財。女人沒有被侵犯過的跡象,進而可以排除圖色。
解剖法醫講述了死者屍體上的損傷情況。大人和小孩都遭受過尖刀類兇器的刺殺,小孩子的傷不致命,因此生命延續了大半天時間。而女人身上刀刀致命,胸部、頸部受傷嚴重,除外之外,手掌上還有多處劃割傷,應該是抵抗時形成的。
“女人的死亡時間是什麼時候?”聽取彙報的張局長很關心這個問題。
“十個小時以上,也就是昨天的下午。”法醫老張分析道。
“如果女人有過抵抗,相互打鬥時會發出響動,白天很容易被人聽到。附近有沒有人聽到?”張局長問。
“我們調查了住在現場附近的人,其中一個鄰居反映了一些情況,但似乎與法醫判斷的情況不符!”負責調查走訪的偵查人員說道,“案發的那天凌晨四點多鐘,那個鄰居聽到死者的屋子裡有爭吵聲,隱隱有男人在說:‘為什麼要離開我!’”
“這可與法醫推斷的發案時間不一致!”張局長轉頭對法醫老張說,“你們的判斷可不可靠?這可是很重要的,關係到案件偵查的方向!”
“法醫對時間的判斷,是根據屍體的屍斑、屍僵,還有現場血跡的變化情況進行的,這些跟現場的環境有關!”老張有些不自信了,“隨著環境氣溫、光線等條件的變化可能會有所改變,所以如果有證人聽到了當時的情況,還是以證人的證言為準吧。”
“證人還反映了什麼情況?”張局長繼續問偵查人員。
“在此之前,那個鄰居見到有不同的男子去過死者家裡,因此認為是那個女人與他人發生情感糾葛,被殺致死!”
“我插問一句!”我坐在旁邊,聽到案件的性質被分析得越來越靠近情殺,有些忍不住了,“案發的當晚,證人為什麼那麼晚還沒睡?”
這個問題並不多餘,案件調查時,所有的情節都必須與客觀相符,沒有相互矛盾的地方。如證人晚上看到什麼情況,就必須查清那晚的光執行緒度;聽到什麼情況,就必須弄清證人的位置與現場之間有無聲音的阻隔物;……諸如此類,以論證其證言的真實程度。這也是公訴機關和辯護律師經常提出的問題!
“證人是個計程車司機,那天晚上本來準備早些收工,但因為載了一個衣著豔麗的女性,以為是賣身女,結果出言不遜,兩個人發生了口角,吵得很厲害。隨後有人報了警,兩人一起被帶到派出所錄口供,那個司機凌晨四點鐘左右才回家。”偵查人員已經把這些細節調查清楚了。
“那麼,我認為就不應該侷限於這個時間段和這樣的主觀推斷,因為我從來不相信一個對特定群體有偏見的人的證詞!”我說。
偏見是一個人頭腦中固定的思考模式,是建立在以偏概全的假設條件之下,比如說見著衣著豔麗的女性,第一反應就是不正經的女人,見著男女二人相處融洽,必想關係曖昧等等,這樣的思維是最易出現偏差的。
“那是因為你對這種人的偏見在先吧?”那個偵查員毫不客氣地說,“不管一個人的思想品質如何,聽到的總歸是客觀真實的!”
我想了想,沒有什麼理由反駁,於是就沒有再說下去。沒有客觀物證佐證,此類問題討論的結果,只能是陷入僵持不下的爭執。而且對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