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錢交易,嚴重敗壞了仲裁界的整體聲譽。
國務院辦公廳1995年印發的《 重新組建仲裁機構方案 》中規定:仲裁委員會成立以後應當“逐步做到自收自支”。但《 仲裁法 》實施11年之久,全國仲裁機構已達到185家( 據說實際不止這個數 ),仍有半數以上的仲裁機構依賴財政撥款。
現有的仲裁機構在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甚至要求重返行政序列,享受公務員待遇。長此下去,仲裁體制改革將中途夭折,仲裁發展將會逆轉。在《 關於其他設區的市仲裁機構發展工作方案 》( 討論稿 )中認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體制最適合設區的市的仲裁機構的發展”。而所謂“參照公務員管理的體制”,核心就是實行公務員管理體制。書 包 網 txt小說上傳分享
中國仲裁的坎(2)
仲裁機構實行公務員管理,等於將仲裁組織提供的服務行為轉化為政府職能,不僅加重了政府的負擔和政治風險,而且增加、強化了那些制約仲裁機構發展的“瓶頸”問題,並使之長期固定下來。除了“收支兩條線”等老問題外,在這種體制下,仲裁機構的負責人都是行政官員,在任職期內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缺乏內在的動力提高仲裁服務質量和績效,機構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受到抑制,機構缺乏生機與活力。
將仲裁機構列入公務機構序列,還會直接危及仲裁機構的獨立性,導致其公正性與公信力遭受質疑,無法立足於國際仲裁市場。進而阻礙了中國當事人在涉外經濟糾紛解決過程中獲得公平對待的權利和機會。
民間化——越過仲裁行政化的坎
仲裁機構民間化是仲裁法執行中的焦點、熱點和難點問題。這也是《 仲裁法 》執行中矛盾最多,爭論最激烈、阻力最大的問題。這是因為民間化要求政府轉變職能,行政機關將屬於仲裁機構的權力交給機構。在權力缺乏約束的條件下,這種職能轉變和“交權”無異於讓行政機關、官員自己革自己的命。
其實,仲裁工作真正地按照仲裁法的規定去做,按照國際通行的慣例去做,就會獲得很多的機會,有很好的前景。已有一些仲裁機構的成功實踐證明了這點。以成功的仲裁機構經驗為借鑑,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建議國務院及時發文,糾正仲裁行政化的錯誤做法。對那些政事不分、“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仲裁機構進行清理整頓。行政幹部在辦事機構兼職任領導及工作人員的,應按照中組部、中紀委通知的規定處理,回行政機關或辭去“官員”職務留在仲裁機構,不能一身二任。“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必須進行仲裁機構分設。儘快解決辦事機構領導專職化、專業化問題。行政部門與仲裁機構財產不清晰的,應限期完成資產劃分、明晰產權歸屬。屬於仲裁機構的財產,應儘快退回。嚴禁行政機關及領導向仲裁機構中安排人員,報銷開支,佔用其財產,干預仲裁機構內部的管理事務。北京市仲裁委員會在這方面進行的工作包括公開招聘辦事機構工作人員,增加紀律委員會的人數,增大仲裁員的比重,鼓勵仲裁員更多參與仲裁委員會的公共事務管理。向仲裁員公佈賬目,在稽核重大支出專案上,要有集體討論機制。這些機制的改變,已經使得北京市仲裁委員會走上了一條可持續發展之路。
修改國務院辦公廳檔案和國務院相關行政部門檔案,明確仲裁委員會成員中專家、學者人數及專家、學者的資格條件和聘用程式,減少行政官員在仲裁委員會成員中的人數。主任由行政首長兼任的應儘快更換。按仲裁法規定,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學家不少於2/3。這在其他國家也不存在這個問題。但是過去行政部門成立的綜合性機構,好幾個委辦局的領導都得在裡面,組成一個聯合執法辦公室。這條規定的目的,就是對仲裁委員